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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如下规定。

一、帮扶对象

(一)特困职工

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职工。

(二)困难职工

指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幅度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职工:

1.家庭成员患省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长期治疗,医药费用负担重。

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

二、帮扶项目及标准

(一)生活帮扶

1.年终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根据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一次性救济现金300、400、500元。

2.平时对于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职工(无事故赔偿对象的),确系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一次性解决300元—500元现金救济(不包括疾病和病故)。

3.对于确实有应急性事件,急需资金的职工,工会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可协助申请给予一次性借付现金2000元,从下月起还款,下月未还款的从本人工资中扣取。

(二)工伤帮扶

对工伤致残的困难职工进行探视,并按工伤致残等级及困难程度给予300元—6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医疗帮扶

对患重病、大病、长病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为困难职工联系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女职工安康保险,费用自理。

(四)法律帮扶

对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联系相应的法律服务救助,或者指导其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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