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如下规定。
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职工。
指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幅度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职工:
1.家庭成员患省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长期治疗,医药费用负担重。
1.年终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根据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一次性救济现金300、400、500元。
2.平时对于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职工(无事故赔偿对象的),确系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一次性解决300元—500元现金救济(不包括疾病和病故)。
3.对于确实有应急性事件,急需资金的职工,工会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可协助申请给予一次性借付现金2000元,从下月起还款,下月未还款的从本人工资中扣取。
对工伤致残的困难职工进行探视,并按工伤致残等级及困难程度给予300元—6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患重病、大病、长病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为困难职工联系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女职工安康保险,费用自理。
对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联系相应的法律服务救助,或者指导其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