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心职工生活,进一步规范并妥善办理职工生病慰问、丧葬抚恤等有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校本部在职职工因病住院,一般应由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看望,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校工会带领有关处(室)、系(部)的领导代表学校到病房表示慰问,亦可委托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代表学校表示慰问(仅限住本市区医院)。慰问品金额掌握在80元-100元,原则上不得重复慰问。
二、校本部职工父母去世(不含岳父母,公、婆),凡家在本市或丧事在本市区办理者,原则上由职工所在处(室)、系(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吊唁,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由校工会带领职工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代表学校吊唁。亦可委托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代表学校吊唁。费用均控制在200元以内。
三、校本部在职职工去世,由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吊唁,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校工会带领职工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领导代表学校吊唁。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有关善后事宜。
四、丧葬事宜的具体办理,由其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负责,工会、校办、人事、组织部门参与,配合其家属办理。
五、逝者的生平简介及有关资料,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提供,一般干部由人事处提供,校领导把关。
1.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或因公殉职的职工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逝者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主管校级领导主持,主要领导介绍其生平。
2.中层正职、副高级职称人员及离休职工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逝者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主要领导主持,分管校级领导介绍其生平。
3.中层副职、中级职称人员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逝者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副职主持,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主要领导介绍其生平。
4.其他人员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逝者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工作人员主持,去世前所在处(室)、系(部)的副职领导介绍其生平。
七、所有的职务或职称以离、退休或离岗时为准(资源整合前已经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丧葬费标准:(豫财行字[93]34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为表达学校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考虑到物价因素,学校一次性给予逝者家属丧葬费3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九、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