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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03-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阳医专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南阳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双代会提案是双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双代会提案工作是双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双代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双代会和主席团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5—7人,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工会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大会闭幕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代表团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双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提案工作的制度。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议)案,并进行整理分类。

(四)向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

第三章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双代会代表。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并亲笔签名。

第八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议)案表(附表一),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九条 每年召开双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议)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议)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议)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议)案进行审核,合格的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二),签署处理意见。合格提案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符合提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凡未被立案的提(议)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议)案征集、审理、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提案处理工作。凡已经立案的提案应按规定程序在两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下同)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经承办单位作出答复的提案处理表由承办单位汇总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党办或校办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

(五)承办单位对可以解决的提案,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配合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双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经公示后,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做好归档工作。提案落实情况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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