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南阳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享有审议权、评议权、建议权、监督权、决定权。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
2.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目标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决定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合法权利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4.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5.当好党委、行政的参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意发现教职工中的好人好事,及时建议党委、行政给予表扬、表彰,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处(室)、系(部)为单位或机关部门联合,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定期召开。届期内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政工作报告,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我校需要设置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教学、医疗、科研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文体宣传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的各项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团长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围绕中心和大局对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努力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受理他们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