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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四大权益

发布时间:2012-05-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是我国1.37亿女职工的福音和维权保障。

“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等内容。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相较于“规定”,“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这其中,包括了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的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实现了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的接轨,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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