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南阳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享有审议权、评议权、建议权、监督权、决定权。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
2.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目标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决定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合法权利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4.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5.当好党委、行政的参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意发现教职工中的好人好事,及时建议党委、行政给予表扬、表彰,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处(室)、系(部)为单位或机关部门联合,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定期召开。届期内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政工作报告,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我校需要设置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教学、医疗、科研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文体宣传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的各项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团长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围绕中心和大局对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努力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受理他们的申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阳医专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南阳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双代会提案是双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双代会提案工作是双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双代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双代会和主席团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5—7人,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工会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大会闭幕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代表团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双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
(三)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议)案,并进行整理分类。
(四)向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双代会代表。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并亲笔签名。
第八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议)案表(附表一),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九条 每年召开双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议)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议)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议)案进行审核,合格的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二),签署处理意见。合格提案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凡未被立案的提(议)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议)案征集、审理、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提案处理工作。凡已经立案的提案应按规定程序在两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下同)办理完毕。
(一)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经承办单位作出答复的提案处理表由承办单位汇总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党办或校办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
(五)承办单位对可以解决的提案,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双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配合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双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经公示后,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做好归档工作。提案落实情况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市委“效能建设年”(宛发[2008]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规定。
1.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校务公开是一项关系重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否有利于增强学校凝聚力为衡量标准。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校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必须有利于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
3.群众参与的原则。必须广泛发动教职工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积极创造便利条件,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参校政、做学校的主人,建设民主政治。
4.整改原则。对校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5.责任分工及追究原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承担校务公开的某项内容;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公开失实的要参照《南阳医专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依法治校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在保证广大教职工知情权的同时,必须对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保守秘密。坚持既保护和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又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校务公开,以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经费收支、基本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学生招生就业、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公开重点,实行校、系两级公开制度。
1.重大决策和执行公开。主要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归口由党办、校办负责,每年公开一次。
2.财务公开。主要包括教育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每年公开一次。
3.校区建设、后勤管理、校办产业公开。主要包括大型工程建设、维修、绿化等工程的投资额度、资金来源、预算、招标、监理情况及工程竣工后决算和验收结果,经营性校办企业管理等,由基建处、总务处、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负责,随时公开。
4.采购公开。主要包括大型设备、仪器和大宗物品的采购,图书、教材的采购方案、招标情况以及大型废旧设备的处理情况。由实验设备处、总务处、图书馆、教务处负责,随时公开。
5.人事管理公开。主要包括定编定岗方案、人事分配制度、人事调配办法、人员进出情况、临时工使用情况;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等有关政策、程序和结果,以及岗位津贴、超工作量分配办法和结果等;教职工福利费及教职工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公派出国进修、访学人员选拔和经费使用情况,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随时公开。
6.教职工各类评先、评优、评奖的条件、程序及结果。由各承办部门负责,随时公开。
7.科研管理公开。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获奖情况等,由科研处负责,随时公开。
8.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和党员管理公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政策、条件、程序、结果,党员发展、培训情况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由组织部负责,随时公开。
9.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由纪委、监察室负责,每年公开一次。
10.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的有关政策、资金积累和使用情况等。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随时公开。
11.收费公开。包括对社会、学生、教职工各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由财务处负责,随时公开。
12.学生管理公开。包括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籍管理、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学生评先评优、推荐“专升本”及困难学生的救助等情况。由学生处、教务处、成教院负责,随时公开。
13.招生就业公开。包括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新生资格复查及处理情况;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情况;毕业生就业推荐办法、程序和结果。由招生办、成教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随时公开。
14.其他方面公开。除以上公开内容外,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其他公开内容。校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应随学校改革、发展的进程不断拓展和充实。
各二级机构参照以上校务公开的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处(室)务、系(部)务公开实施方案,公开本部门办事程序和办事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职工的知情度。
校务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两种,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栏为基本形式,辅以其他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聘任、奖惩、分配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应该在教代会上公开,并分别由教代会依法讨论、通过或决定。
2.设立校务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布。
3.召开各种会议也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学校通过中层干部会、民主党派座谈会、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形式进行校务公开,并通过座谈会了解各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征求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4.各种公文、宣传媒体和校务公开简报、校领导接待日等是校务公开的辅助形式。
5.除上述形式外,校务公开可采取其他有效、便利的形式。
6.本办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整理成文,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并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直接公开,并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应该公开的事项如属重大决策、敏感问题,由负责单位提出公开方案,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学校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并将校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任期考核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公开失实的要参照《南阳医专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校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行政负责实施。学校成立由校党委、行政、工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决定公开方案,协调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为关心职工生活,进一步规范并妥善办理职工生病慰问、丧葬抚恤等有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凡校本部在职职工因病住院,一般应由所在部门的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看望,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校工会带领有关部门的领导代表学校到病房表示慰问,亦可委托所在部门的领导代表学校表示慰问(仅限住本市区医院)。慰问品金额掌握在200-300元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复慰问。
校本部职工(含离退职工)父母去世,丧事在南阳市区办理的,原则上由职工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吊唁。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由校工会与职工所在部门的领导代表学校吊唁。费用掌握在300-400元范围。丧事不在南阳市区办理的,原则上学校不到现场吊唁,可发唁电表示哀悼,并发给慰问费500元。
校本部职工(含离退职工)去世,由去世前所在部门的领导及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前去吊唁。主管校领导不能前往者,校工会与其生前所在部门的领导代表学校吊唁。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有关善后事宜。
(一)在职职工去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负责,工会、校办、人事、组织部门参与,配合其家属办理。
(二)离退休职工去世,由老干处会同其离退休前所在部门负责,工会、校办、人事、组织部门参与,配合其家属办理。
按照省委(豫发【1991】33号)文件和南阳市委的指示精神,坚持丧事简办,移风易俗原则,凡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开追悼会,不搞告别仪式,改为遗体送别。遗体送别活动不设主持人,不宣读生平(可印发生平简介),不介绍参加送别活动的领导及人员。遗体送别活动由逝者生前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其办理原则如下:
(一)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或因公殉职的职工去世,其遗体送别由逝者去世前所在部门的主管校级领导组织,学校主要领导参加遗体送别活动。学校职工和生前好友都可自愿参加送别活动(下同)。
(二)中层干部、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去世,其遗体送别由逝者去世前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组织,分管校级领导参加遗体送别活动。
(三)其它人员去世,其遗体送别由逝者去世前所在部门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遗体送别活动。
(四)逝者的生平简介及有关资料,科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由组织部提供,一般干部和职工由人事处提供,上述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把关。
(五)所有的职务或职称以离、退休或离岗时为准。(三校合并前已经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豫财社【2011】6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用于去世职工的全部丧葬事宜,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新丧葬费标准自2011年1月起执行。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发挥工会优势,建设和谐校园中的作用,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报校党委同意,校工会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9年在全校工会系统中开展争创“先进基层分会”、“先进工会小组”,争当“先进工会会员”活动(简称“三级联创”),促进校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会员素质。全面动员,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校园为中心,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八字方针为重点,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使各分会、工会小组及工会会员级级有责任,人人有目标,合力搞创建,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开创我校工会工作新局面。
2007年底要有30%的分会达到“先进基层分会”标准,有15%的工会小组达到“先进工会小组”标准;2008年底要有60%的分会达到“先进基层分会”标准,有40%的工会小组达到“先进工会小组”标准;2009年底要有90%的分会达到“先进基层分会”标准,有70%的工会小组达到“先进工会小组”标准。并涌现出一批工会先进分子。校工会建成市“先进基层工会”和“模范职工之家”。
1.组织网络健全。分会委员会健全,按时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小组健全,活动开展好;教职工入会率达到100%,会员管理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
2.分会干部队伍素质高。分会主席及委员配备齐全;分会干部爱岗敬业,精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教职工信赖和满意。
3.劳动关系协调融洽。分会积极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关系协调融洽,无上访及影响单位稳定事件发生。
4.会费收缴及时准确。分会依照工会章程收缴会费,不拖欠,足额上交,无空缺。
5.分会作用发挥充分。分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行校(系、部)务公开;围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技能竞赛活动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好;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教职工群众对分会民主评议满意率达90%以上,整体工作达到学校先进水平。
1.工会小组组织建设到位。按专业和工作性质划分工会小组,工会小组组织健全,工会小组长职责明确。
2.工会小组干部素质高。工会小组长爱岗敬业,精通业务,素质高,发挥作用好,教职工信赖。
3.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的好。及时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会费收缴及时准确。工会小组依照工会章程收缴会费,不拖欠,足额上交,无空缺。
5.工会小组作用发挥充分。围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技能及劳动竞赛活动。教职工对工会小组评议满意率达90%以上,整体工作达到学校先进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突出的表现和取得显著成绩。
4.热爱工会组织,积极参加工会小组活动,关心工会小组建设,在工会各文体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促进“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的具体措施是:
(一)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加大力度,创新特色。组织实施“教学竞赛、技术比武、三育人、巾帼建功、回报社会”等竞赛活动。为职工搭建一个“创新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成才平台,激发广大职工“忠诚事业,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岗位练兵,全员号召,突出实效。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六个一”活动:(1)每人每年读一本好书;(2)写一篇有价值的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3)提一条有助于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4)创新一条本职工作方面的经验;(5)干一件有助于提高我校知名度的亮点工作;(6)为社会做一件有助于提高学校形象的好事、实事。
(三)以构建和谐校园为宗旨,服务大局为切入点,开展“四大文化工程”:坚持做到每年一台文艺晚会,重大节日有演出;每年1—2次群众性体育、健身比赛;每年一次群众性春游、踏青、考察活动;建立文化长廊,弘扬学校新风。
(四)发挥工会优势,为职工办实事、好事,组织开展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帮扶活动,向患重病职工、病残人、特困职工捐款、捐物、发放救济款。为知识分子、女职工开展健康检查,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
(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辟教职工活动阵地。校工会筹备建立教职工活动室,规划房舍,配备必要的娱乐、健身器材,订阅报纸杂志、学习材料等,为教职工课余提供休息、学习、娱乐的园地。各分会和小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工会会员开辟活动阵地。有条件的分会也可为教职工开展活动场所。
(一)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各分会要按照学校对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在对分会组织建设状况和发展要求做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整体规划以及争创“先进基层分会”、“先进工会小组”和“模范教工之家”的具体规划和时间表。
(二)明确目标,组织实施。各分会要按照制订的规划,对照先进标准,找出差距和不足,明确争创的具体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目标落实。各分会要以加强自身建设为重点,按照“先进基层分会”和“先进工会小组”的标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考评验收,表彰奖惩。每年年底在各分会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对各分会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考评,对照“先进基层分会”、“先进工会小组”和“先进工会会员”的标准,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1.考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坚持标准,于事简便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认真了解和核实各分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工作的实绩。
2.考评办法。先由各分会对照标准和“三级联创考核细则”(附后)进行自查,并写出创建工作专题自查报告。对自评为“先进基层分会”、“先进工会小组”和“先进会员”的单位由校工会组织进行考评,评选出“先进基层分会”、“先进工会小组”和“先进工会会员”。
3.奖惩办法。在评选的基础上,每年校工会要表彰、命名一批“先进基层分会”和“先进工会小组”。被评为先进分会和先进小组的分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同时授予“优秀工会工作者”。对完不成争创目标任务的分会要给予通报批评。
开展“三级联创”活动,是全面加强我校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分会要在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活动健康发展并取得实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三级联创”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对“三级联创”活动进行统一领导。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三级联创”活动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各分会主席是开展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开展“三级联创”活动,既是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组织活力的内在需要。学校各级工会组织都要增强责任意识,把“三级联创”活动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在抓基层、抓基础、见实效上狠下功夫,确保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要通过“三级联创”活动的开展,促进基层“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在全校形成争先创优,争创“先进基层工会组织”和“模范职工之家”的良好局面,使我校工会整体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如下规定。
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职工。
指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幅度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职工:
1.家庭成员患省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长期治疗,医药费用负担重。
1.年终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根据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一次性救济现金300、400、500元。
2.平时对于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职工(无事故赔偿对象的),确系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一次性解决300元—500元现金救济(不包括疾病和病故)。
3.对于确实有应急性事件,急需资金的职工,工会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可协助申请给予一次性借付现金2000元,从下月起还款,下月未还款的从本人工资中扣取。
对工伤致残的困难职工进行探视,并按工伤致残等级及困难程度给予300元—6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患重病、大病、长病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为困难职工联系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女职工安康保险,费用自理。
对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帮助联系相应的法律服务救助,或者指导其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